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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补办登记有无溯及力(民法典中事实婚姻补办是否有溯及力)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01:07:55 浏览量:35

民法典中事实婚姻补办是否有溯及力我国《民法典》规定,事实婚姻补办的时效届满后,同居期间的财产如果是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民法典中事实婚姻补办是否有溯及力我国《民法典》规定,事实婚姻补办的时效届满后,同居期间的财产如果是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是怎样的?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当代的社会,离婚的时候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方面的问题,双方当事人都是需要作出明确的约定的,并且对于这个问题所存在着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如果说约定其中一方承担了相关的债务的话,也是属于一种合法的情况,同时需要注意的就是,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话,也是需要一起承担。

离婚协议一方放弃财产怎么办?

离婚协议一方放弃财产怎么办?双方离婚时,关于房产的分割,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是没有关系的,应该区别对待。

第一,双方离婚时,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应该平均分割。

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应该归属于所有人,不能分割。

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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