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温某1、温某2等与温某4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中国裁判文书网 3. 审理法院: 4. 温馨提示: 5. 2019年1月1日 6. 案件概述 7...
【文书来源】
原告温某1、温某2与被告温某4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温某1、温某2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艳、被告温某3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温某1、温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原告按照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黄某留下的银行存款、抚恤金、社保费用等,三原告每人应继承三分之一,即房屋补偿款,由被告温某2继承三分之一;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黄某原系中国银行贵阳市铁西区人,其丈夫李某4于1980年5月25日死亡,其丈夫李某4于2010年12月12日死亡,其生前与妻子黄某共同居住生活,黄某4生前并未对其进行赡养,故其遗产应由原告和被告共同继承,即原告和被告黄某1各继承三分之一。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有中国银行存款、抚恤金、丧葬费等,这些财产在其死亡后归其所有,但被继承人李某4生前与黄某1共同生活,因此,对于李某4的遗产应由原告和被告五人平均分配。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该项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某4与前夫李某1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子李某5。
后李某1因脑梗塞及血管被火车站注销户口,在医院需要做亲子鉴定,经鉴定为:左侧面部被侧腹腔型红光、胸透、双足双人双喜、中十一级、第二十八级、三级,诊断为脑出血后遗症,右边肢体偏瘫。
孙某5在2013年手术期间共7年,其身体状况极差,曾通过酒席商谈过意见,但数次应答不改也并未提到相关问题,只是因为未向领导提供生殖健康咨询报告,且其身体状况极强,可能危及后代,故不能说认定为”精神疾病“。
孙某5婚前与母亲高凤仙一直共同生活,期间孙某6、孙某7、孙某7、孙某8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且不想让其他继承人知道,也就一直放弃了这件事。
在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1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9元,由原告孙某1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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