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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原告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侵占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的银行存款【(包括2017年1月15日刘某4已逝的遗嘱),意图将其在诉讼中所占的比例给付刘某1、刘某3、刘某4,限于继承份额比例。
案件受理费1830元,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各负担1510元(已交纳);由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负担1573元(已交纳);由刘某3、刘某4负担393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1540元,由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负担(限期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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