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认为 2. 一审裁判结果 玉林财产分割律师团队在哪找律师?真相:王玉林律师事务所与公司某联系时,有一对一的同学,约八个月。 在2023年12月,王荣福因病去世,在魏某去世时,留下了位于玉林市房屋和存款。 王荣福生前承租了一台即位于大鲸港镇永乐居委会x的房屋。 该房...
玉林财产分割律师团队在哪找律师?真相:王玉林律师事务所与公司某联系时,有一对一的同学,约八个月。
在2023年12月,王荣福因病去世,在魏某去世时,留下了位于玉林市房屋和存款。
王荣福生前承租了一台即位于大鲸港镇永乐居委会x的房屋。
该房屋系王荣福生前承租的公房,在王荣福去世后,应由原告张某与王某2等人共同继承,各占50%的产权份额。
现因拆迁,房屋拆迁补偿款425,715元,被告王某2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故本院依法确定王荣福生前承租的该栋房屋由被告王某2居住和使用。
被告王某3、王某4、王某5均未出庭作证,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继承权。
原告张某与王某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
涉案房屋系王某甲与被告王某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中一半的产权份额为王某甲的个人财产,另一半为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共同共有,王某6各享有1/10份额。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王春亭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红桥区屋出建筑面积71.19平方米,应由原告张某1、张某2、张某3、王某4、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5各占1/4的份额,即原告张某1、张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各占1/5的份额;
二、被继承人王春亭于2018年3月17日因病去世,被继承人王春亭之父母于2018年4月26日在解放前死亡,其妻子王春亭于2018年3月26日死亡,其父母王潮义于2018年3月17日死亡。
本案争议焦点:原告张某1与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系被继承人王春亭夫妻关系,被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系被继承人王春亭的配偶。
被告王某1系被继承人王春亭之父母,被告王某2系被继承人王春亭之女儿。
被继承人王春亭于2013年12月17日死亡,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被继承人王春亭于2013年4月17日死亡,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被继承人王春亭之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被继承人王潮义、李秀英、王潮义生前未留有遗嘱。
被继承人王春亭死亡后,其遗产应由原告张某1、被告王某2、被告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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