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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扬青几月分手的(周扬青分手财产分割多少 )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14:46:38 浏览量:74

1. 周扬青分手财产分割多少 2. 一审裁判结果 3. 一审裁判结果 周扬青分手财产分割多少 在周某5周岁就去世的情况下,周某2、周某3与周飞宇的关系仅凭双方就婚后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进行协商,现周某1、周某2与周飞宇已经离婚,就周某1、周某3、周某4协商一致享有房...

周扬青分手财产分割多少

在周某5周岁就去世的情况下,周某2、周某3与周飞宇的关系仅凭双方就婚后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进行协商,现周某1、周某2与周飞宇已经离婚,就周某1、周某3、周某4协商一致享有房子的补偿款。

关于周某2与周飞宇婚后购买的房子,虽然周飞宇已经享有房子的产权,但考虑到周飞宇尚有存款,故周飞宇有权享有房子的产权。

周飞宇已经向本院出具了一份声明,表示该房子是周飞宇的个人财产。

周飞宇对此予以认可,称买房时周飞宇给付原告折价款。

上海市浦涛路房屋是周飞宇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周飞宇享有一半的产权。

关于周飞宇享有的存款,因被告周某2、周某1未到庭,故本院认为本案系由被告周某2、周某1、周某3共同继承的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综上所述,周飞宇的代位继承人为本案原、被告及周某3,但其在本案中未向本院提供关于周飞宇的遗产范围,故本院确认由原告及被告周某1、周某2、周某3各自继承三分之一的份额。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周某4名下位于琼海市嘉积镇某居委会某居民组某东村X号房屋归周某2继承所有;

二、被继承人周某4名下位于琼海市嘉积镇某居委会某居民组某村X号房屋的拆迁补偿款【(2015)琼海市某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锦泰华府X号房屋拆迁补偿款、土地使用权补偿款,202元、二塘一巷3号房屋补偿款共计420630元,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4已领取了240元,周某5领取了240元;三间临街口房款项、临时过渡费、搬迁奖励费,共计420630元。

其中391元属周某4所占的福利性质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属于周某4所有。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驳回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4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件受理费580元(已减半收取),由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4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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