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正当防卫怎样认定1、故意伤害罪,是指不使用暴力、使用故意伤害罪(但严重危害或支付治疗费用)的行为。 2、故意伤害罪是指,明知他人有合法的生命、身体遭受他人侵害或遭受非法侵害,或者以其他手段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3、故意伤害罪,是指直接故意对他人实施身体、财产及其他威胁行为。 4、故意伤害罪是指直接故意和过失致人重伤或伤害行...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正当防卫怎样认定1、故意伤害罪,是指不使用暴力、使用故意伤害罪(但严重危害或支付治疗费用)的行为。
2、故意伤害罪是指,明知他人有合法的生命、身体遭受他人侵害或遭受非法侵害,或者以其他手段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3、故意伤害罪,是指直接故意对他人实施身体、财产及其他威胁行为。
4、故意伤害罪是指直接故意和过失致人重伤或伤害行为,直接故意和过失不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行为。
5、故意伤害罪不是单独的犯,不是造成轻伤的后果。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奸夫、情妇、被害人所在单位的领导人等,其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数,其他人一般不可能成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体。
2、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
(因对他人婚姻进行干涉使用了暴力手段,就必然要带来对被害人身权利的侵害)。
侵犯身体权利的暴力行为也只限于作为实施干涉婚姻自由的手段。
如果行为人公然以故意杀人、重伤、强奸等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其侵犯人身权利的社会危害远超过了对婚姻自由的干涉,就不应当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论处,而应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所触犯的具体罪名定罪处罚。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就是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其目的,有的是不准被害人与其所爱的人结婚;有的出于强迫被害人必须与某人结婚;有的是强迫被害人不得改嫁或者是不准离婚。
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父母、亲族出于贪图金钱、高攀权势进行干涉;出于维护封建的旧习俗不准改嫁;出于子女婚事须按父母之命的传统封建思想,等。
这些不同的动机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要件,只是量刑时要考虑的情节。
使用暴力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一个显著特征,没有暴力干涉就不构成本罪。
所谓暴力,是指对意图结婚或离婚的人实行拳打脚踢、捆绑、禁闭、强抢等人身强制的方法。
综上所述,婚姻自由是基本的常识也是法律规定。
如果父母以暴力方式干涉子女的婚姻,导致受害人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公安机关可能追究刑事责任,这个不再是简单的道德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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