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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案例分析题(怎么样算财产分割纠纷案例 )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03:30:13 浏览量:26

怎么样算财产分割纠纷案例一:被继承人姜乃千于2016年1月27日死亡,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后李某于2018年1月7日死亡。 有关先于李某死亡的,其死亡赔偿金等权利由其配偶承担。 被继承人姜乃千生前约从其生父早死。 被继承人姜乃千生前与四被告共同居住,生病期间,姜某3支付了护理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均由被告姜某2支付。 被继承人姜...

怎么样算财产分割纠纷案例一:被继承人姜乃千于2016年1月27日死亡,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后李某于2018年1月7日死亡。

有关先于李某死亡的,其死亡赔偿金等权利由其配偶承担。

被继承人姜乃千生前约从其生父早死。

被继承人姜乃千生前与四被告共同居住,生病期间,姜某3支付了护理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均由被告姜某2支付。

被继承人姜乃千去世后,未留下遗嘱,姜某10、姜某6、姜某7、黄某与原审被告姜某3、原审被告姜某4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姜某1,被告姜某2,以及第三人姜某5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3,被告姜某4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继承人姜乃千所有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三义东里某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京房权证丰字第X 号】、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兴宁区字第 号】,户名为: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郊区津头乡官桥村一组,地号:A0601284。

该房屋及产权证登记在被继承人姜乃千的名下。

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姜乃千于2016年4月5日去世,其生前于208年10月18日自书遗嘱一份,将其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兴宁区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兴宁区支行的存款及抚恤金等,在被继承人姜乃千去世后,遗留有: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兴宁区支行的存款。

现被继承人姜乃千的遗产有位于南宁市竹山支行的62×37*号,建筑面积为91.63平方米,其中一半101.70平方米是原告姜乃千与被继承人姜乃千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扣除被告余某2为母亲丧葬费20元,剩余90元,被告余某3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姜某1。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继承人姜乃千于2016年9月26日向其借款20元,用于购买位于南宁市兴宁区的房屋。

被继承人姜乃千生前承租了该房屋,并于2016年8月6日对该房屋作出了扩建部分的补偿,该房屋因年久失修而发生倒塌的,改造后还贷部分转化为购买房屋的职工福利房。

该房屋在拆迁之后,由原来的三兄弟姐妹出资,包括了各自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由于房屋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财产,被继承人对房屋只享有使用权,只是在使用权范围内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对于加附期限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即便是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仍然健在,但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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