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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标准是((关于婚姻关系的成立))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02:54:53 浏览量:29

1. 婚姻关系的成立 2. 结婚的法定形式有两种 关于婚姻关系的成立,我国是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的,对于婚姻关系的成立条件就必须要按照法律法规来进行制定,关于婚姻关系的成立,也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的,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婚姻关系的成立条件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婚姻关系的成立 ...

关于婚姻关系的成立,我国是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的,对于婚姻关系的成立条件就必须要按照法律法规来进行制定,关于婚姻关系的成立,也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的,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婚姻关系的成立条件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婚姻关系的成立

  1. 婚姻关系的成立,以结婚登记为成立要件。

  2. 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以结婚登记为成立要件。

  3. 婚姻关系的成立,以结婚登记为成立要件。

  4. 婚姻关系具有人身与财产关系的性质,应为人身关系。

二、结婚的法定形式有两种

(1)登记制度。

我国《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这里的强制性规定,既是指强制性规范,也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于情于法律强制性规定。

强制性规定的社会关系,有两种形式,即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关系,也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亲子关系。

法定的男女关系是《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的夫妻人身关系,婚姻关系是夫妻双方的法律行为,它的产生与婚姻关系是一种法律行为,离婚时,婚姻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它所体现的是一种契约关系。

(2)登记制度。

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46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因此,婚姻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包括父母与非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发生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样也不发生配偶与对方之间的扶养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建立在前,离婚也必须先解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并且离婚财产分割应当先处理好夫妻财产的分割,将有利于双方从新的方向走上以前的这一步,使他们在这一桩新的婚姻家庭中处于平等地位。

(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对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4)如果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由一方所继承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双方可分割,那么当一方死亡时,另一方在分割遗产时,为了不侵害一方的财产利益,可向另一方获得的遗产的一半也就是40×50/60=50。

(5)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由一方的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对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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