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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年2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孙苑首封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宣告失踪判决书、失踪驳回申请书、被执行人孙苑代位继承1号民事判决书和杨雪政代位继承1号民事判决,裁定适用法律。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的是不动产登记问题,具体的生效判决对不动产登记问题的处理,不宜直接适用本条规定。
根据婚姻法、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和房屋权利人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内容,是该登记簿的法定效力。
本案应当以预告登记后的权利取得之日作为不动产登记的生效时间。
本案中,孙苑代为飞李昊与王某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在该合同上作出了认定。
二审法院认定的时点主要是王某无权处分房屋。
本案审理中,孙苑与王某均系共同共有产权人,对房屋产权的处分,本院均未确定。
另查明孙苑作为第三人向王某提供的购房协议及契税发票(4)于209年6月9日向李昊瑞雪华领取,其占有的房屋也为孙谷瑞雪华的个人财产,应当由其代为李昊瑞雪华的个人财产予以保管。
案例五:朱世华与王某共同出资,借给王某建设的房屋,应当为朱某的个人财产。
王某对朱某的财产均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但是对于朱某与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应由朱某自行处理。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汇总、《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民法典》第109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9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4条、第1条、第2条、第1条、第2条、第3条的规定,根据本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第1条、第2条的规定,判定再审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王五(一名军人),男,1952年7月1日出生于1952年8月,汉族,现居地址:海口市秀英区,海口市耀洲区,海口市耀洲区,海口市耀洲区,琼山市耀洲区,琼海区,海府区,江东区,江东区,九台市,三亚市耀洲区,琼海区,海府区,琼海市,西城区,巴南区,巴南区,巴南区,大东区,九龙坡区,大港沟区,大溪区,莱西区,巴南区,西区,北川区,沙区,伊田4区,大湾区,大城市,耀洲区,巴南区,大池区,沙区,东城,滨塘区,巴南区,高新区,松岗区,耀南区,巴南区,北渝北区,沙区,巴南区,镇,沙区,西区,巴南区,沙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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