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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诉讼离婚财产怎么样分割_)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21:33:07 浏览量:25

诉讼离婚财产怎么样分割诉讼离婚财产怎么样分割,需要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判断。 在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按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1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1、一方...

诉讼离婚财产怎么样分割诉讼离婚财产怎么样分割,需要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判断。

在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按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1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1、一方无力支付抚养费的,可根据以下情况处理:(1)对方具备明显不适合抚养子女的情形,如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2、2-10周岁的孩子,可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考虑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10周岁以上的孩子,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二、关于抚养权变更的规定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

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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