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法律聚焦 > 民事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律法规 > 民诉法 > 改变笔迹特征?涉嫌妨碍诉讼!

【律师提醒】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可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妨碍司法诉讼进程,否则法院可以依据具体情节对其作出罚款、拘留等决定!

【案件回放】


佟某在当地经营一家洋酒商行,顾客董某经常来到佟某的商行购买洋酒,后由于董某成为了店里的熟客,于是开始经常在店内赊账。去年年底,佟某要求董某将债务进行结算,经结算,董某拖欠该洋酒商行欠款两万元,于是董某向佟某出具了一张欠条,在欠条中载明将会在三个月内将货款结清。然后三个月之后,董某也未履行还款义务,佟某故将董某诉至法院,然而在庭审过程中,董某却对该欠条的真实性予以否认,表示欠条并非其本人所写并要求进行笔迹鉴定。然而在鉴定中,董某却故意改变书写习惯,导致鉴定机构无法出具意见。后法院发现董某签字时的异样,向董某释明法理,董某最终承认了自己妨碍诉讼的事实,鉴定机构最终出具了鉴定意见,法院依据董某的情节,对其处以一千元的罚款决定。

 

律师论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董某因拖欠货款于是向佟某出具了欠条一张,但董某为了逃避自己的还款义务,在庭审过程中拒绝承认该欠条是其所书写,并且申请进行笔迹鉴定。在笔迹鉴定的过程中,董某改变了其日常书写习惯,导致鉴定机构无法出具鉴定意见,后法院释明法理和后果,董某最终承认了其妨碍司法诉讼的行为,法院遂对其作出处罚决定。


律师提醒】


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可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妨碍司法诉讼进程,否则法院可以依据具体情节对其作出罚款、拘留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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