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经营者虽然对游客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安全保障义务也应当合理的限度之内,而游客以应对自己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以免自己受到侵害!
【案件回放】
2019年5月的某日,游客丁某来到当地某游乐园中进行游玩,后丁某在该游乐园的某园区内租赁了一辆自行车,但在下坡时却不慎从自行车上摔下,导致其受伤住院,花费医疗费、住院费等相关费用。于是丁某将该游乐园的管理者某公司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丁某表示该游乐园并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其认为是因为游乐园场地内不够安全才导致自己受伤;而游乐园则举证证明该园区在自行车租车点释明了安全须知,且在丁某骑行下坡所受伤地点的附近也张贴了下坡慢行的警示标识,故其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后经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了丁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丁某在某游乐园的园区内租赁一辆休闲自行车,后在下坡时骑行不慎摔倒致伤,故将该游乐园的管理人诉至法院。虽然该游乐园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时应承担责任。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游乐园已举证证明其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而丁某却并未举证证明其主张。且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骑行下坡时亦未尽到注意义务,故其对受伤的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律师提醒】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经营者虽然对游客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安全保障义务也应当合理的限度之内,而游客以应对自己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以免自己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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