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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卖掉亲生孩子也可构成拐卖儿童罪!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06:18:08 浏览量:227

【案情回放】关某于2009年2月8日生育一男孩,后因孩子经常生病,家庭生活困难,武某、关某夫妻二人决定将孩子送人。2009年6月初,武某、关某找到山西省临汾市先平红十字医院的护士乔某,让其帮忙联系。第二天,乔某将此事告知张某,张某又让段某询问情况。段某与关某电话联系后约定付给关某26000元。后段某将此情况告知景某,景某经与赵某联系看过孩子后,赵某又通过郭某介绍买家。2009年6月13日在赵某家中...

【案情回放】

关某于2009年2月8日生育一男孩后因孩子经常生病家庭生活困难武某、关某夫妻二人决定将孩子送人。2009年6月初武某、关某找到山西省临汾市先平红十字医院的护士乔某让其帮忙联系。第二天乔某将此事告知张某张某又让段某询问情况。段某与关某电话联系后约定付给关某26000元。后段某将此情况告知景某景某经与赵某联系看过孩子后赵某又通过郭某介绍买家。2009年6月13日在赵某家中武某、关某将出生仅4个月的孩子以26000元的价格卖给蔡某赵某、景某、段某、郭某分别获利1400元、600元、500元、1500元。赵某、郭某、王某与蔡某一同将婴儿送至山东省台儿庄卖给他人。后武某的父亲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孙子被武某夫妇卖掉2009年7月17日公安机关解救出被拐卖的婴儿。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以被告人武某、关某犯拐卖儿童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本案中,武某、关某将出生仅4个月的男婴26000元的价格出卖给他人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经查武某、关某是在不了解对方基本条件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以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的情况下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的巨额钱财将孩子送给他人属于出卖亲生儿子的行为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且依法应当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武某、关某由于家庭生活困难将孩子出卖给他人孩子也被公安机关成功解救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且具有认罪、悔罪情节,因此可以对二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依法裁定核准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武某、关某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刑事判决。

【律师提醒】

亲生父母如果在不了解对方基本条件,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以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的情况下,将孩子送给他人并收取了明显不属于营养费的巨额钱财,属于出卖孩子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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