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关某于2009年2月8日生育一男孩,后因孩子经常生病,家庭生活困难,武某、关某夫妻二人决定将孩子送人。2009年6月初,武某、关某找到山西省临汾市先平红十字医院的护士乔某,让其帮忙联系。第二天,乔某将此事告知张某,张某又让段某询问情况。段某与关某电话联系后约定付给关某26000元。后段某将此情况告知景某,景某经与赵某联系看过孩子后,赵某又通过郭某介绍买家。2009年6月13日在赵某家中...
【案情回放】 关某于2009年2月8日生育一男孩,后因孩子经常生病,家庭生活困难,武某、关某夫妻二人决定将孩子送人。2009年6月初,武某、关某找到山西省临汾市先平红十字医院的护士乔某,让其帮忙联系。第二天,乔某将此事告知张某,张某又让段某询问情况。段某与关某电话联系后约定付给关某26000元。后段某将此情况告知景某,景某经与赵某联系看过孩子后,赵某又通过郭某介绍买家。2009年6月13日在赵某家中,武某、关某将出生仅4个月的孩子以26000元的价格卖给蔡某,赵某、景某、段某、郭某分别获利1400元、600元、500元、1500元。赵某、郭某、王某与蔡某一同将婴儿送至山东省台儿庄,卖给他人。后武某的父亲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孙子被武某夫妇卖掉,2009年7月17日,公安机关解救出被拐卖的婴儿。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以被告人武某、关某犯拐卖儿童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本案中,武某、关某将出生仅4个月的男婴,以26000元的价格出卖给他人,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经查,武某、关某是在不了解对方基本条件,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以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的情况下,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的巨额钱财,将孩子送给他人,属于出卖亲生儿子的行为,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且依法应当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武某、关某由于家庭生活困难,将孩子出卖给他人,孩子也被公安机关成功解救,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且具有认罪、悔罪情节,因此可以对二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依法裁定核准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武某、关某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刑事判决。 【律师提醒】 亲生父母如果在不了解对方基本条件,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以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的情况下,将孩子送给他人并收取了明显不属于营养费的巨额钱财,属于出卖孩子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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