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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与*电视台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作者:侯军奎 发布时间:2022-06-29 10:48:29 浏览量:4484

  • 文书编号:

    擅长领域:

    判决结果:胜诉

  • 案件类型:诉讼类

    判决法院:

    判决时间:2022-06-29

  • 代理方向:--

案例看法: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的收入。*电视台系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考虑到参加人员包括老人,且活动场地位于*电视台,人员较为集中,*电视台对场地的控制力较强的具体情况,*电视台负有相较于一般*更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包括对已存在或潜在的危险进行说明、提醒、警示,还包括保障场地和设施足够安全、提供足以保证人身、财产安全的管理和服务,同时,在发生人身、财产损害后应及时采取救治或其他防止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等。*电视台在组织活动*中,未能充分考虑到参加人员有老年人的特殊情况,未能保证人员安全有序入场,在薛雅文受伤后采取的处置措施亦存在不当。因此,*认定*电视台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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